法律法规

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 返 回 <<
发布时间:2015-5-6

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李学军农村及国有土地专业律师,18354885199.网址:www.lixuejunlawyer.com)


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就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比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个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现行政策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日


▲▲泰安律师 婚姻律师 离婚律师 财产分割 亲子鉴定 民法典 抚养费 离婚咨询 律师 律师咨询
上一条: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 下一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