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新闻

“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到底是什么关系?德州婚姻律师,工伤赔偿律师

>> 返 回 <<
发布时间:2018-11-29

什么是劳动关系?

什么是劳动合同关系?

二者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什么是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

实务中我们常遇到将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相混淆的问题。             德州劳动争议,工伤律师

一起来了解一下——

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简单地说,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其进行管理解、支付报酬而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社会保险和职业技能培训等。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明确确定的,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

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受到劳动法的调整和约束。为了更好的保障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对劳动关系的建立添加了强制性的要求,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很大的风险,带来诸多不利后果。

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关系还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关系,工会与用人单位、职工之间因履行工会的职责和职权、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关系等。

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存在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一种载体。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方尤其是单位会承担较大的法律风险。双方的权利义务除依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外,还要根据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来确定。如《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如何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一种合同关系,可以采用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特定的行为等形式,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

劳动关系也属于一种合同关系,即具有合同关系的一般特点,但同时又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特殊的要求。《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建立劳动关系应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那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就不属于劳动关系,答案是否定的,既然劳动关系属于合同关系,那么就需要符合合同关系关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要求,虽然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书,但是采用其他形式足以反映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形成劳动关系。在劳动法中对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

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一般从以下三方面来分析: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中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而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所以个人与个人之间是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的。另外劳动者的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

一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收集以下证据来证明: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二者的区别

1、劳动关系,从劳动法意义上讲,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无有效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用工关系。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条和第 17条的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可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

2、劳动合同关系,是指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通过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用工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依法通过订立、履行、变更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即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劳动合同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并签字或者盖章即行成立并生效。

可以看出,从性质上讲,劳动合同是一种协议,而劳动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这也是两者最根本的区别之一。

二者的联系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之间不一定存在劳动关系。反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也不一定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双方之间不一定存在劳动关系

书面劳动合同一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即行成立并生效,但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因此,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起至实际用工之日前,劳动关系并没有建立,若双方因劳动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只能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而不适用劳动法律的规定。

2、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不一定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7条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据此,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但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则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即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已连续工作几年、十几年,用人单位也从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建立劳动关系的,也不一定均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的联系

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虽然区别很大,但仍存在一定的联系。例如: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依法通过订立、履行、变更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2)履行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劳动合同必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劳动关系;

3)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都能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或者终止,最终终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之间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4)劳动合同订立的目的就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最终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必然成立劳动关系。

5)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被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合同确立的双方原有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劳动关系同时终止。同样,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也是导致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因此,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或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都能导致劳动关系的最终终止。

转自: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李学军律师转载:18253191321

李学军律师:山东大学本科毕业,山东大学研究生学历,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5年执业,执业证号:3709200510970364;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具有A类全国统一司法资格证、中国证券一级从业资格证(证券基础、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基金、证券经纪)、中国银行从业合格证;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是规范性市直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先后获得市十佳律师事务所”“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市级文明单位”“市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市司法系统十佳律师事务所等荣誉。本所秉持诚信为本、专业为本的创所理念,规范执业;创立法律服务网址:
一、婚姻家庭律师联盟www.lawyerlm.cn
二、知识产权、消费维权律师网:http://www.lsweiquan.cn 

下一条: 重磅!广州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18年11月29日)| 劳动法库。 泰安劳动争议,工伤律师     上一条: 泰安招聘律师助理、法律专员、案源代表
热点新闻:
最高院案例‖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可以阻却执行 (阅读次数:7605 次)
济南律师网新年贺词 (阅读次数:3955 次)
诉讼时效统一为三年?最高法院的权威最新解释(附法律规定)! (阅读次数:3927 次)
交通纠纷法律法规 (阅读次数:3336 次)
泰安离婚律师、济南离婚律师、泰安婚姻律师、济南婚姻律师确认亲子关系,亲子鉴定 (阅读次数:3143 次)
衢州婚姻律师,衢州离婚律师,继承纠纷,子女抚养,财产分割 (阅读次数:2608 次)
济南婚介,济南婚姻介绍所,济南相亲网,济南征婚,婚恋网,可自主联系、自由相亲、自由恋爱 (阅读次数:2527 次)
企业法律服务中心 (阅读次数:2353 次)
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阅读次数:2310 次)
2021年泰安相亲会,可自由相亲、自主联系、自由恋爱--尽在相邦婚恋网; (阅读次数:2257 次)